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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救助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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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安晶  发布时间:2019-12-25 17:43:47 打印 字号: | |

申请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条件

 

国务院颁布《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中关于缓、减、免诉讼费用的条件如下:

一、司法救助(缓减免诉讼费用)的申请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减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二、申请免交诉讼费用的条件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

(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四)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五)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三、申请减交诉讼费用的条件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二)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三)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四)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四、申请缓交诉讼费用的条件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

(一)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二)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三)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四)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五、申请司法救助后诉讼费用的承担

人民法院对一方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对方当事人败诉的,诉讼费用由对方当事人负担,拒不交纳的强制执行;对方当事人胜诉的,可以视申请司法救助的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决定其减交、免交诉讼费用。

通过司法救助制度的落实,使一批涉案当事人的诉权得以保障,进一步化解了社会矛盾,促进了社会和谐。同时也体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来源:自编
责任编辑:安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