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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聚焦 | 未征得消费者同意使用非原厂配件维修车辆,法院:4S店构成欺诈三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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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1-03-31 17:32:05 打印 字号: | |

私家车出现事故或者故障

消费者常常会选择到4S店进行维修

但……

个别4S店却做出了坑害消费者的行为!

 

2019年9月

乌鲁木齐市民刘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

保险公司按照原厂价格定损后

出具了《机动车辆保险定损报告》

报告载明了刘某汽车更换配件项目的明细

刘某将车开往4S店维修

维修后4S店电话通知刘某来取车

由于刘某在外地出差,便让妻子张某将车取回

并支付了8万余元维修费

然而车开回来没多久

刘某发现汽车总是漏油

便再次将车开到4S店处进行维修

 

在第二次维修时

刘某发现上次修车

4S店将原《机动车辆保险定损报告》中

约定需更换原厂的配件全部改用了非原厂配件

 

刘某认为,4S店是在欺骗消费者

2020年3月

刘某把负责维修车辆的4S店

起诉至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保险公司对我的轿车是按照原厂配件价格进行定损的,且保险公司承诺在4S店进行维修时使用原厂配件。维修合同也约定,如果维修价格超过保险赔偿金额,我愿意支付超出的维修费用。但4S店在维修时,故意使用与约定不相符的配件,以次充好,谎报用工用料,还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伪造了我在维修单上的签名。

  乌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消费者愿意承担较高的价格选择在4S店进行维修,就是考虑到4S店的技术优势,能够按照原厂设计维修工艺要求标准,对维修项目或零部件进行质量担保,采用原装专用设备与工具,使用正品原厂配件。

  但本案中4S店擅自使用非原厂配件对刘某的车辆进行维修,且维修部件是汽车的主要核心部件,也是汽车安全运行的重要组成部分。4S店没有按照约定使用原厂配件维修,并隐瞒实际情况,伪造消费者签名,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4S店的上述行为,直接导致消费者选择在4S店维修的目的难以达成,有违消费者选择在4S店维修车辆的初衷。

 

法院认为

4S店伪造客户签名

隐瞒使用非原厂配件进行维修

构成欺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S店擅自使用非原厂配件代替原厂配件

价值共计5万余元

应就此部分给予刘某三倍赔偿

 

2020年8月,法院做出一审判决

4S店赔偿刘某共计15万元

 

4S店不服

上诉至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近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新疆法制报

 
责任编辑:陈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