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19年11月的一天,汪某和贾某按班里的规定之日,汪某负责拖地,贾某负责扫地。
当汪某在清洗班里的压杆式滚筒拖把时,由于力量不够,无法独自压杆清洗拖把,贾某见状过来帮忙共同压杆。
没想到,在共同压杆过程中,汪某把手放在压杆离旋转头近的下部位,导致压杆夹住了其左手致使其受伤。
受伤后,汪某住院治疗,花费了近2万元。2020年11月,汪某父母将贾某父母及学校一并起诉至新市区人民法院,要求双方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贾某基于帮助汪某的主观心理将把压杆使劲往下压,因汪某手抓的部位恰恰是可活动旋转部位的下方,才造成了汪某受伤的不良后果,虽汪某的人身安全受到了伤害,但损害后果的发生也有自身的原因,故汪某在本案中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贾某虽主观上没有故意,但他是本次损害后果的直接侵害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汪某和贾某年龄较小,预测后果能力和观察能力还不太成熟,本案中应当承担次要责任。
某中学作为有管理责任主体,在学校里不应该配备有安全隐患的教学设备和劳动工具,尤其是不符合未成年人使用的旋转式拖把,或者学生们用的时候应该有老师陪同和监督。虽然某中学给全体学生做了全面的安全教育,但事发当天老师不在场,用了不适合未成年人使用的劳动工具,疏忽了周围存在安全隐患问题,未尽到学生们在学校时的监管责任,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最后,法院认定汪某按责任比例承担10%的责任,贾某承担30%的责任(由其父母代为承担),某中学承担60%的责任。
贾某不服,上诉至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3月,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了贾某的上诉,维持了原判。
法官说法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本案中,某中学使用的旋转拖把使用说明书上明确备注:请勿让未成年人单独玩耍,特别是照顾好儿童的警告。
作为特殊单位,学校在采购此类用具时,应当尽到审慎义务,在未成年人使用时也应当尽到监管义务,否则就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新法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2021年6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完善安保设施、配备安保人员,保障未成年人在校、在园期间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学校、幼儿园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身心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防止发生人身伤害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