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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 |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十四项便民利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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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丛进凯  发布时间:2021-06-08 11:13:42 打印 字号: | |

为深入开展党史学习教育、队伍教育整顿,进一步推动“我为群众办实事”主题实践活动成效落地开花,切实为人民群众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进一步细化便民利民举措,经院党组研究决定出台十四项便民利民措施:

一、依法依规加大司法公开力度

凡普通民事案件,符合案件调卷人身份的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明即可于每周一、三、五上午13:30前,前往乌市中院档案科查阅、复印案卷卷宗全部材料。

二、推进窗口服务规范化建设

方法举措一:耐心解答群众关于缴款、退费业务咨询,一次性告知办理的条件、程序、时限、应提交的资料等相关手续,方便群众了解流程及办理业务所需手续。凡手续齐全的,符合当场办理规定的,应当场办理完毕;手续不全或需要更正的,受理人员应当现场指导当事人进行补充更正后予以受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向群众说明理由,告知事项的具体负责部门,并尽可能的给予指导和协助。退费办理时间为每周二、周四全天。

方法举措二:当事人立案后,在申请办理案件保全保险、委托鉴定等诉讼服务时,按照简政便民,删繁就简的原则,减少办事环节,压缩办理时限,提高办事效率,确保一次性完成申请流程。

三、印制“三个规定”口袋书

在诉讼服务大厅放置“三个规定”口袋书,让有需求的群众自行取用。

四、提升诉讼服务电子自助区服务水平

我院工作人员引导来院群众正确操作使用自助服务设备,群众通过操作诉讼服务自助终端,实现网上立案、预约阅卷、文书签收、网上缴费、案件查询、联系法官、诉讼引导、法院信息、法庭位置、法院新闻、开庭公告等诉讼服务,群众可根据案由分类后录入身份信息,自助生成可修改的诉状,为人民群众节约诉讼成本;通过操作诉讼风险评估告知终端、执行风险评估告知终端对群众在办理民事立案及执行立案过程中产生的成本、面临的风险进行综合评估,提出相应的解决建议,明确办理流程,提高办事效率。

五、加强普法宣传力度

一是结合庭室审理案件的范畴,通过联系对接相应社区、企业、协会、学校等单位,选派优秀法官,有针对性地开展民法典相关法律内容的宣讲,让广大人民群众知法识法,增强法治意识。二是开展“法官进校园”,深入学校、幼儿园等,举行“法官上讲堂”、观摩庭审等活动,并设置法治宣传点,向学生发放法治宣传手册,强化未成年人的法治意识。三是针对企业涉及的合同签订、融资借贷、劳动用工、产权保护、网络安全等方面存在的法律风险,提供法律咨询及决策参考。四是积极与我院驻各个社区“访惠聚”工作队相互配合,积极践行普法活动,及时解答居民所反映的问题,引导广大居民通过合法正当的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六、利用法院远程视频会见通道系统为被告人、律师安排会见服务

案件送达起诉书时,告知辩护人可通过法院提讯系统会见被告人。辩护人提出申请后,我院将联系驻看守所司法警察安排会见时间。确定会见时间后,提前通知辩护人、被告人亲属确保会见顺利进行。开庭前与我院驻看守所司法警察联系,利用我院远程提审通道为律师安排律师会见。

七、对接新疆智慧旅游“一中心两平台”,全力保障旅游兴疆战略有效实施

加大针对旅游类型纠纷案件的调解力度,在营造旅游消费安全法治环境,依法严惩侵犯旅游者人身权及财产权益的行为的同时,保障新疆旅游类型企业健康发展,加强对涉及企业间疑难复杂的调解工作,注重社会效益与法律效益统一尺度,为保障旅游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八、加快智慧法庭建设

进一步完善智慧法庭建设,维护更新硬件设备,利用信息化手段,为当事人提供电子送达、网上保全、网络质证、网络开庭等服务,真正做到“便利看得见”。

九、服务保障科技创新体系建设

乌鲁木齐知识产权法庭巡回服务点可接收克拉玛依市辖区内且原告或被告住所地位于克拉玛依市辖区的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以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发挥乌鲁木齐知识产权的辐射作用,为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提供跨域立案等服务。

十、诉前调解线上、线下同步

人民法院调解平台暂不支持录制视频上传功能,目前只能采用同步录像的模式,为解决案件调解后补录视频的问题,减轻当事人诉累,提高工作效率,我院加强对特邀调解员的培训,做到案件调解与视频录制同步完成。

十一、公示执行异议复议立案指南

在我院执行接待大厅门口设立立案告知书,提示当事人提供与执行异议复议案件相关的材料,方便当事人立案。

十二、进一步做好群众来院的接待工作

法定工作日期间,司法警察及安检人员提前半小时到岗,于北京时间10:00起开始接待来院群众。

十三、增设便民服务设施

将院内原有医务室内侧区域改造成母婴室,方便群众育儿需求;帮助残疾人士、行动不便老人顺利进入法庭;为来院办事群众提供雨伞;在诉讼服务大厅设立便民服务箱,摆放老花镜、针线包、创可贴等常用物品。

十四、为参与刑事案件开庭的公诉人、辩护人等相关人员提供就餐服务

开庭前3天,案件承办人向法院机关事务管理中心提交就餐申请,并于开庭前1天与职工食堂负责人联系,提供实际就餐人数,安排人员就餐。


 
责任编辑:陈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