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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审判执行】一审终审!小额诉讼高效解纷 省时省力更省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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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1-10-13 12:44:54 打印 字号: | |

一审终审!小额诉讼高效解纷  省时省力更省钱

为推动小额诉讼程序广泛适用,提高诉讼效率,我院以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为契机,将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判案件作为着力点和突破点,实现审判资源优化配置,满足当事人高效、便捷、低成本解纷需求,有效凸显小额诉讼程序制度优势,多措并举缓解人案矛盾。

什么是小额诉讼程序

小额诉讼程序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并列的独立诉讼程序。最大特点是实行“一审终审”,当事人不得提出上诉。

虽然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就小额诉讼的裁判结果上诉,但是依照《民诉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对小额诉讼案件的判决、裁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小额诉讼的一般程序规定

1、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简单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仅限于基层人民法院以及它派出的人民法庭。也就是说,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不得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2、小额诉讼程序的审判流程

民事诉讼法并没有单独规定小额诉讼案件独立的审判程序,法院审理小额诉讼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第13章规定的“简易程序”。

也就是说,与其他一般的简单民事案件适用的审判程序是一样的,所不同的是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小额诉讼程序在第二审程序、再审程序中都不能适用。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特点

1、必须是简单的民事案件

小额诉讼程序仅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8条的相关规定规定:

“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明事实、分清是非。

“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

“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

2、案件标的额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标准

立法机关考虑到我国目前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仍不均衡,城乡之间、东西部地区之间仍存有差异,故而此次修改民事诉讼法并未采用全国“一刀切”的方式,而是以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作为参考。

第一: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其诉讼标的额必须是明确的且符合规定的立案标准,不符合这一条件的,如离婚、收养等涉及人身关系的案件则不能适用该程序。

第二:并不是说只要诉讼标的额符合了修改后民诉法第162条规定的标准就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如果当事人双方对争议事实的陈述有较大出入,权利义务关系并不明确,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争执存在原则性分歧,即便诉讼标的额符合了上述标准也不能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类型 

1、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纠纷;

2、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纠纷;

3、责任明确,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4、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

5、银行卡纠纷;

6、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

7、劳务关系清楚,仅在劳务报酬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务合同纠纷;

8、物业、电信等服务合同纠纷;

9、其他金钱给付纠纷。

 
责任编辑:鲁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