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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市中院敲响民商事二审案件独任审理“第一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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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立案一庭 王转红  发布时间:2022-02-18 16:05:55 打印 字号: | |

2月15日上午,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速裁法官谭建艳在二十四号法庭独任开庭审理一起合同纠纷二审案件,该案是2022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正式施行后,乌市中院第一起采用独任制方式审理的二审民商事案件。 

上诉人(原审原告)某房屋中介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单某因房屋中介费用引发纠纷,一审法院经简易程序审理后,李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乌市中院提起上诉。中院受理后,谭建艳法官经阅卷审查,认为该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适用独任制审理了该案。庭审中,经耐心析法,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调解协议,整个庭审过程仅用时四十分钟。双方矛盾纠纷得到有效化解,实现案结事了。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对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二审中独任审理,既可以有效缩短办案周期,又可以促使当事人的合法诉求得到尽快实现,极大地减少当事人诉累。 

今后,乌市中院将以新修订的民诉法实施为契机,继续推进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和“分调裁审”机制改革,积极探索民商事二审案件独任审理的运行模式,科学调配和运用审判资源,提升司法效能,促进司法公正,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对便捷、多元、公正、高效的诉讼需求。

 
责任编辑:鲁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