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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 “护航”消费者权益,乌市中院开展“3•15”普法宣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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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各“访惠聚”工作队  发布时间:2023-03-16 11:20:56 打印 字号: | |

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为进一步强化消费者维权意识,保障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连日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入辖区开展各类“3·15”普法宣传活动。 

普法宣传

3月13日,研究室党支部联合北湾街社区“访惠聚”工作队开展“法沐春风”送万家“3·15”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活动。

活动中,法院干警通过现场解答法律疑问、发放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资料等形式,向广大群众宣传相关的法律知识,为周边商户讲解经营者的主要任务以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并提醒经营者要依法经营;为过往群众深入浅出地讲解了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的维权途径,并引导广大消费者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和维权观。

社区居民帕提曼说:“现在生活富裕了,大家见到新奇的保健品就想买,买到假货也不知怎么维权。听了今天的宣传我以后买东西要提高警惕,在正规渠道购买,不能点开陌生网络链接。”

知识讲座

3月14日,驻晨光社区“访惠聚”工作队举办“增强经营理念,提振消费信心”消费者权益知识讲座,辖区24名居民和商户受邀参加。

为使讲座更接地气,工作队和社区提前通过居民微信群收集居民关心关注的问题,工作队副队长胡高建多次走访商户调查,最终确定从“消费者权益日是什么”“为什么要设置消费者权益日”“怎样保护消费者权益”三方面展开讲解。

“如果我开的商店卖了假酒,我要负责吗?”胡高建的问题让安静的现场沸腾起来。

“又不是你生产的,为什么要负责?”“要负责,你没有仔细审查!”居民们开始争论起来。

“好,我们看看法院的具体案例,看看商店售卖假酒是否要负责!”胡高建引导听众带着问题看案例,在思考中增加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通过案例中的种种情形,胡高建得出结论:“即使你是没有参与制作假冒产品的商户,当你未履行进货查验、保存查验记录及相关凭证的义务时,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现场一片哗然,胡高建趁热打铁说:“商品不是能卖钱就一定是好商品,最基本的前提是来源正规,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否则将得不偿失,因为维护他人的合法权益就是在保护自己。”现场一片沉寂,接着响起阵阵掌声。活动还设置了有奖问答游戏环节,商户在游戏中增强了经营理念,消费者在学习中提振了消费信心。

设置咨询台

3月15日,驻电信社区“访惠聚”工作队开展“共促消费公平”消费者权益日普法宣传活动。活动现场设置了宣传咨询台,工作人员用生动典型案例向大家讲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就群众提出的消费过程中的产品辨别真伪、商品售后如何得到保障等问题进行了耐心细致的解答,进一步提高消费群体的自我保护意识,引导消费者科学、合理、文明消费。

下一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将继续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丰富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方式,加大宣传力度,用法律手段依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优化首府营商环境和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优质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责任编辑:鲁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