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社科大讲堂开讲啦!
5月9日下午,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四级高级法官冯宁走进乌鲁木齐市律师协会,开启了社科讲堂第一课,就《民法典》中居住权在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司法衡平对策探析进行授课,解读审判实践中的居住权法律适用问题及保护弱势群体生存权利的现实意义。
父母有权拒绝成年子女“啃老”吗?老人生前想把自己居住过的房屋过户给子女,减少遗产税支出,但又怕子女在房子过户后不照顾其生活,该怎么办呢?如何在保障离婚自由的同时,为生活困难的妇女离婚后设立居住权呢?带着这些问题,听一听冯宁法官是怎样说的。
【法官说法】
父母有权拒绝成年子女“啃老”吗?
冯宁法官:
《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对于有劳动能力的成年子女,父母不再负担抚养义务。如果父母自愿向成年子女提供物质帮助,这是父母自愿处分自己的权利;如果父母不愿意或者没有能力向成年子女提供物质帮助,子女强行“啃老”,就侵害了父母的民事权利,父母有权拒绝。司法裁判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引导人们自尊、自立、自强、自爱。
如何在保障离婚自由的同时,为生活困难的妇女离婚后设立居住权呢?
冯宁法官:
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夫妻住房通常由男方家庭购置。在离婚纠纷中,有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因住房困难或收入较低而不愿意解除婚姻关系,造成妇女陷入选择离婚便失去住所,维持婚姻却又饱受精神痛苦的两难境地。因此,在保障离婚自由的同时,需要注重实现保护弱者利益的社会正义,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住房的处理、离婚时的经济帮助、离婚后的子女抚养等方面对生活困难妇女给予适当倾斜照顾。《民法典》实施之后,夫妻双方可以约定一方享有房屋所有权、另一方享有居住权,并办理物权登记。对所有权属一方婚前财产的,人民法院也可判决照顾子女方、女方和无过错方享有居住权,并办理登记,保障其住有所居。
老人生前想把自己居住过的房屋过户给子女,减少遗产税支出,但又怕子女在房子过户后不照顾其生活,该怎么办呢?
冯宁法官:
《民法典》新增居住权,解决这一难题,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或者遗嘱在他人所有的房屋上设立居住权,这样一来,老人家可以在生前将自己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给子女,又可以保障自己的居住场所。需要注意的是,设立居住权应采用书面形式,并且需要登记。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办理了“居住权”的房屋,是可以买卖的,只要买房人能够接受该房屋上设立了“居住权”。
【法官提示】
在审判实践中还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依法满足继承案件中生存配偶老有所养或者其他家庭成员的生活居住需要。将居住权适用于继承编,尤其是在老龄再婚的情形下,有利于化解涉房产权益的继承问题。被继承人可拟定遗嘱将房屋所有权明确由其婚生子女等继承,为其再婚配偶或者其他家庭成员等设立居住权,有利于弘扬互相尊重、友善关爱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依法回应养老服务产业快速发展的迫切需求。现行售后租回制度下,老年人居住的长期性和稳定性没有保障。《民法典》实施后,包括老年人在内的房屋持有人可与新的住宅供应主体达成以房养老等投资协议。房屋持有人作为居住权人,在有生之年可住在自有住宅中,并通过收取买受人定期支付的购房款增加收入。买受人则可通过投入比市场价更低的成本受让房屋所有权,在持有人身故后取得所有权,以长期可持续的投资获得稳健的收益。
——依法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实践中保障房权利人出售保障房牟利的情况时有发生,使基本住房保障制度的目的落空。适用居住权制度,约定由政府保留房屋所有权,保障对象享有居住权,则可以避免以保障房投机的行为。在实践中处理房屋居住权属来源不同的涉房纠纷时(比如“公租房”、“承租人死后共同居住人利益保护”等),应当结合不同的历史背景和政策目的以及具体文件精神加以妥善处理。
以上内容,你学会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