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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市中院与新疆证监局签订合作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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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民二庭 王多  发布时间:2023-06-13 11:54:47 打印 字号: | |

6月9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证监局签订《关于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相关事项的合作备忘录》,双方就共同加强金融协同治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资本市场交易安全建立日常合作机制。

根据《合作备忘录》的约定,双方将在案件信息通报、调查协助、支持诉讼、联合交流等方面开展合作。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院长叶敏表示,通过签订《合作备忘录》,双方将在建立“示范判决+专业调解”模式、案件信息通报机制、证据调查收集的协调配合、代表人诉讼、人民陪审员交流培训等方面进行更加深入的合作,更好的健全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体制机制,通过正确审理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有效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证券市场秩序,为建设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提供有力支撑。

新疆证监局党组书记、局长王新宁对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证券市场秩序所做的努力表示感谢,介绍了全区市场主体监管情况。王新宁强调,《合作备忘录》的签署有利于加强双方的协作交流,在建立案件信息通报机制、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代表人诉讼、相关专业问题咨询认定、示范判决等方面可进一步落实落细。新疆证监局将全力配合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案件审理工作,发挥工作人员在证券方面的专业优势,为法院审理证券类案件提供帮助。

《合作备忘录》签订后,叶敏院长为3名人民陪审员颁发任命书。双方表示将以签约为契机,进一步凝聚共识,发挥各自职能,不断拓宽公共法律服务领域,构建互促互进的监管服务共同体,为共同打造一个规范、开放的资本市场贡献法治力量。

签约仪式结束后,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干警与新疆证监局与会人员针对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中涉及到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座谈,就融资融券账户、损失核定、违法所得计算、中介机构勤勉尽责义务审查、共同违法行为认定、借壳上市公司违法行为处罚主体认定等问题进行了深入交流。

 
责任编辑:鲁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