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行政赔偿金额超千万的案件。
2004年,新疆某贸易公司取得某区五处房屋的房屋所有权,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2017年,乌鲁木齐市某区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新疆某贸易公司的上述房屋在征收范围内,之后,在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情况下,上述房屋在2018年被某区征收办强行拆除。新疆某贸易公司不服该拆除行为,于2023年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某征收办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并赔偿。因新疆某贸易公司的起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一审裁定对其起诉予以驳回。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受理该上诉案件后,承办法官朱虹认真审阅案卷材料,发现本案虽已过起诉期限,但双方争议的焦点仅在于补偿金额问题,且均有协商意愿。秉持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原则,朱虹积极与被诉行政机关联系沟通,向被诉行政机关提出了解决原告诉求的合理建议。被诉行政机关高度重视,积极与新疆某贸易公司沟通协商,寻求最佳解决方案。最终,经过多次沟通协商,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该行政争议得以实质性化解。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将继续秉持“如我在诉”的为民情怀,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充分发挥定分止争、统筹协调等职能优势,与相关职能部门协同推进、合力治理,积极探寻当事人满意的争议解决方案,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的相互理解、和谐共赢,真正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