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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丨尚未发生的后续治疗费,赔?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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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4-11-30 11:06:55 打印 字号: | |




在部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伤者所需医学干预并非一次诊疗便宣告结束,往往需要分阶段、持续性地开展系统治疗,疗程跨度较长。那么,后续阶段尚未发生的诊疗,能否主张赔偿呢?一起来看案例。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12日凌晨,16岁的王某在烧烤店用餐时遭到19岁的艾某挑衅,后被其殴打,致使王某鼻骨骨折、门牙断裂,经鉴定为轻伤二级。受伤后,王某住院接受治疗11天,产生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45万元。此外因门牙断裂,王某后期还需进行种植牙手术,暂估费用9万元。事后,王某及其父母认为艾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要求艾某赔偿以上全部费用共计10.45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艾某的挑衅殴打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案件审理过程中,艾某对王某主张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均无异议并认可计算方式,但是对王某主张的种植牙费用提出异议,认为种植牙的费用尚未发生,也无法确定具体数额。最终,法院判决支持王某关于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的主张,对于种植牙费用,法院认为可以待实际损失产生后凭相关证据另行解决,未予支持。



本案中种植牙手术所产生的费用,属于法律规定的后续治疗费的范畴,由于现代医学技术发展日新月异,同一种疾病、伤情在不同时期所需要的治疗费用也大不相同,如果以现在的标准去断定多年后才可能产生的医疗费用,不仅缺乏科学依据,对双方当事人也有失公平,所以通常情况下法院不支持赔偿后续治疗费用的主张。因此后续治疗费索赔无需“操之过急”,待实际费用发生后凭相关证据另行解决即可。

最后提醒广大群众,在日常生活中要遵守法律法规,控制自己的情绪和行为,避免因一时冲动给他人带来伤害,否则不仅要面临刑事处罚,还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款: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责任编辑:政治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