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婚姻遭遇困境,部分人会采取“鸵鸟策略”,长时间切断与对方的联系,拒绝任何形式的沟通交流,更极端的则是直接离家出走、音信全无。那么,在这种情形之下,另一方应当怎样做才能够切实维护自身的婚姻自由权益呢?
案情回顾
杨某与谢某于2012年相识,同年8月确定恋爱关系。2014年,两人登记结婚,并共同居住在谢某婚前购置的房屋内。2016年5月,谢某突然离家,一直未归,期间也未与杨某发生任何联系。谢某婚前购买的房屋也因贷款未足额按时偿还,被银行收回折抵房贷。
在多次尝试联系谢某无果后,杨某感觉两人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杨某诉至法院,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解除双方婚姻关系。
法院审理
经查明,2023年7月杨某曾起诉离婚,但因无法联系到谢某而不得不撤诉。现双方已分居数年,且谢某多年失去联系,已无共同生活可能。被告谢某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长期失联,严重影响了双方之间的夫妻感情。原告现已第二次起诉离婚,要求离婚态度坚决,足见其已对挽回感情不抱希望,可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法院最终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法官寄语
婚姻需要双方共同经营和维护,当遇到问题或矛盾时,应积极沟通、寻求解决方案,而不是选择逃避。若遇到本案中一方失联、下落不明的情况,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法律程序解除婚姻关系:
普通离婚程序:夫妻一方下落不明的,另一方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会进行公告送达,即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公告,通知失踪方参加诉讼。公告期满后,失踪方仍未到庭或提出答辩意见的,法院将根据实际情况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并作出缺席判决。
特别程序:如果失踪方下落不明已满两年,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再提起离婚诉讼。依据我国法律,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因此,拒绝沟通甚至失联并不能阻挡离婚的步伐。当婚姻走到尽头,双方若决定分道扬镳,应当理性面对,依法办理离婚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第二款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第三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烟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十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七条
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者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公告送达诉讼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