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与刘先生于2010年8月16日登记结婚,刘先生在与李女士婚姻存续期间,与赵女士发生婚外情,并婚外生育一子,李女士遂与刘先生解除了婚姻关系。离婚后,李女士将赵女士和刘先生起诉至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刘先生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给第三者赵女士的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赵女士返还赠与的财产。
经法院审查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刘先生向第三者赵女士转账3,067,890.8元,而第三者赵女士向刘先生转账2,255,638.86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先生在与李女士婚姻存续期间,与赵女士产生婚外情违背了夫妻间应当互相忠实的责任和义务,并且给赵女士大额转账,另婚外生育一子,刘先生的行为不但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其以个人名义向赵女士转账也是对其与李女士夫妻共同财产的擅自处分,侵犯了李女士的合法权益。赵女士接受刘先生赠与时,对其已有妻室、婚姻关系尚存的情况明知,仍与刘先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其以情人身份接受赠与的行为应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由此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对于刘先生向赵女士转账的钱款金额,在扣除赵女士转给刘先生的钱款后,双方转账的差额812,251.94元应视为刘先生向余女士的赠与金额。因刘先生与李女士已解除婚姻关系,双方已不存在共同管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刘先生在婚姻期间未履行忠实义务,且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根据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酌定确认李女士享有赠与财产的70%份额,故判决赵女士向李女士返还568,576.36元。宣判后,双方均提起上诉,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如今,离婚往往伴随着财产分割“大战”展开,损害对方利益的同时也对社会诚信产生了负面影响。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除法定应当归夫妻一方或者有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情形外,原则上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