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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榴云/新疆法治报】以案说法丨乌鲁木齐市一男子酒后泡澡猝死 法院:自身负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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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12-20 11:44:21 打印 字号: | |


 明知自己患有心血管疾病,还在酒后去洗浴中心泡澡,泡澡期间对洗浴中心的安全提示视而不见,偷偷饮酒,最终因身体不适殒命澡池。

案情背景

今年3月,男子的亲属将洗浴中心和与男子一同洗浴的朋友告上法庭,要求承担赔偿责任,索赔93万余元。

今年4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案件。

2023年8月的一天,李雷和朋友王迪相约吃饭喝酒。饭后,两人又一起去乌鲁木齐市某洗浴中心泡澡。泡澡前,李雷买了一瓶500ml的白酒,装入空矿泉水瓶中,带进了洗浴中心。随后,两人边喝酒边泡澡。

带去的白酒大约喝掉一半后,王迪去别处搓澡,留下李雷在澡池继续泡澡。

不久后,其他顾客和洗浴中心的巡逻人员,发现李雷趴在水池中一动不动。见此情景,有热心顾客将他从水池中拖了上来。此时,洗浴中心的工作人员也马上对他进行心肺复苏,但李雷并未醒来。与此同时,洗浴中心工作人员拨打了急救电话。随后和王迪一起将李雷送至医院抢救,遗憾的是李雷因抢救无效死亡。

经司法鉴定部门鉴定,李雷是因冠心病引起的猝死。

李雷的亲属认为,王迪和李雷一起喝酒,应该对李雷负有安全管护义务,但他既没有对李雷酒后泡澡的危险行为进行制止,也没有在李雷身体出现不适时给予及时有效的救助;洗浴中心作为公共场所,应当对顾客具有安全保障义务,却未及时阻止醉酒的李雷进入洗浴中心,在李雷突发身体不适时,周围也没有工作人员,未尽到合理的重视、警觉,延误了抢救的最佳时机,遂将王迪和洗浴中心一同告上法庭。


法官说法

经法院查实,洗浴中心在多处设有消费须知和安全提示,对“醉酒”“心脏病”“高血压”等特殊人群不宜接受泡浴、汗蒸等服务已作出明确告知,泡澡池附近也安排有工作人员每30分钟至40分钟巡逻一次。

“李雷与王迪进入洗浴中心将白酒灌至矿泉水瓶的行为,佐证了二人明确知道洗浴中心的有关规定,李雷作为成年人应该清楚了解宣传牌的提示内容。因此,我们认定洗浴中心已尽到安全提示义务。”新市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法官薛雯介绍,在李雷进入洗浴中心时,尚未达到工作人员阻止其就浴的程度,而在李雷身体出现不适时他也未求助,工作人员无法预见他可能发生的危险,因此不具备救助的可能性。在李雷发病后,洗浴中心的工作人员立即参与救助并拨打急救电话,已尽到及时救治义务。

“不可否认的是,洗浴中心作为经营场所对顾客有安全保障义务,而在此次事件中,洗浴中心在巡逻、紧急救助上的确存在瑕疵,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薛雯说。

法院审理认为,王迪在与李雷饮酒后前往洗浴中心洗浴,进入洗浴中心前又买了白酒带进去。他有对李雷的辅助、照顾等义务。王迪放任李雷醉酒后一人泡澡,应当预料到其可能产生危险的结果,因此也应对李雷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责任。

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李雷应当知道饮酒会对健康产生不利的后果,尤其在自身患有疾病的情况下,依然与王迪将白酒装至矿泉水瓶中带入洗浴中心,他自身的行为是造成其死亡结果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根据具体原因分析,认定李雷对其自身死亡承担80%的责任,洗浴中心承担10%的责任,王迪承担10%的责任。

今年10月,法院依法判决洗浴中心和王迪分别向李雷的亲属赔偿丧葬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91000余元。(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来源:石榴云/新疆法治报
责任编辑:政治部